很多人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,可能会遇到无法从商品销售商或服务商处获得发票的情况。那么,遇到这种方法无法开发获取发票的问题怎么办呢?需要区别对待。
1、最有效的方法——防患于未然
无法取得发票的隐患可以防患于未然。
付款当然是买方的义务。但是,卖方依法提供发票也是一项法律义务。义务是相互的。显然,这是卖家在付款时索要发票的最佳时机,也可能是最确定的时机。
2.向税务机关报告
如前所述,货物的销售者或劳务提供者为其销售等经营活动依法、如实向购货者(收货人)开具(开具)发票是其法定义务。货物和提供劳务。
拒不履行的,买受人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举报。此时,卖方将被企业税务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其违法犯罪行为(依法开具发票),并可能面临一定影响的处罚。同时,税法也有相关规定。纳税人有税收违法犯罪行为,拒不改正的,税务管理机关也有权没收其发票或者不停止提供发票。
3.买家自行开具发票。
如果企业的卖方(提供劳务和服务平台)为其他学生个人(个体工商户除外),买方市场作为扣缴义务人或通过收购单位,可增加计费折算标的,单向购买,卖方开具发票。这在发票管理工作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明确规定。
4.使用“收款凭证内部凭证”进入账户
同样,对其他非生产经营活动不需要进行税务登记的个人和单位,不予开具发票。采购商凭“内部收款凭证”可抵扣税前会计和企业所得税。
需要指出的是,“收货凭证内证”只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,不能用于抵扣增值税。(当然,其他个人,除了出租物业,是不可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。)
5.使用辅助材料代替
长期拖欠发票、卖家注销或异常等,可凭注销登记、转异常账户(工商、税务可用)、签订合同等相关证明或者协议(不一定是正式合同,纸质合同,可以起到合同作用,证明商家真实性),非现金支付凭证(现在街边买菜都用微信支付,显然这个要求不太行much)等证明其真实性,还可以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前扣除。
再次强调,这只能用于企业所得税的抵扣和核算,不能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。